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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緣起及依 據 

一丶 緣 起 

( 一 ) 本 院 現 行 山 下 門 診 部 門 診 人 次 及 醫 療 服 務 已 近 飽 和 , 該 用 地 係 向 民 人 辦 理 租賃 , 受 限 於 法 規 , 無 法 理 改 良 及 擴 充 , 故 需 另 覓 合 適 營 作 為 本 綄 新 門 診 地點。

( 二 ) 承 蒙 國 防 部 及 軍 局 等 各 級 長 官 指 導 及 厚 愛 , 氱 投 營 區 」 前 於 97年12 月 17 日 以 部 令 定 交 由 空 軍 司 令 部 及 本 院 作 為 「 職 務 宿 舍 」 及 「 北 投 醫 院 門 診 部 」 規 畫 使 用 。

二、 依據 

( 一 ) 依 國 防 部 101 年 11月29 日 部 頒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建 案 作 業 規 定 」 辦理 。

( 二 ) 依 國 防 部 103 年 8 月 21日 定 本 案 工 程 需 求 構 想 書 辦理 。

( 三 ) 依 國 防 部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定 本 案 工 程 需 求 計畫 書 辦理 。

 

貳 、 重 要 決 策 點 

一、 102 年 「 北 投 營 區 」 經 臺 北 市 與 國 防 部 雙 首 長 會 議 政 策 決 定 , 配 合 臺 北 巿 新 十 大 建 設 , 釋 出 作 為 影 視 音 產 業 園 區 第 二 期 基 地 ( 臺 北 市 玫 府 文 化 局 以 15 億 7 , 200 萬 餘 瓣 理 有 償 撥 用 ) , 而 原 職 務 宿 舍 興 建 需 求 , 則 移 至 鄰 「北 投 營 區 ( 原 北 北 福 利 坫 ) 」 辦理 。

二、 103 年 1 月 20 日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召 「 北 投 營 區 」 職 舍 、 門 診 中 心 、 福 利 站 需 求 整 合 案 研 討 會 , 會 議 結 論 , 由 空 軍 負 責 建 案 及 整 合 各 單 位 需 求 ( 國 備 工 營 字 第 1030000169 號 函 ) 。 

三、 「 北 投 營 區 ( 原 北 北 利 站 ) 」 已 分 於 年 4 月 2 日 及 9 月 4 日 完 宬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及 管 變 登 記 。 

四 、 本 計 畫 已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 該 會 復 於 104 年 1月 16 日 函 送 審 查 意 見 ( 工 程 技 字 第 10300454820 號函 ) ,現 刻 正 由 空 軍 司 令 部 理 澄 復 說 明 中。

 

 

 

 

 

參 、 所 預 劃 說 明 

I. 主 建 物 ( 職 舍 綜 合 大 樓 ) 採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 依 基 地 面 積 範 圍 , 採 地 下 4 層 、 地 上 10 層 為 建 造 基 準 , 初 步 規 劃 建 物 總 面 積 約 8 , 000 坪 , 本 院 門 診 中  心、 所 分 配 面 積 為 500 坪 , 較 山 下 門 診 現 行 使 用 空 間 189 坪 約 增 加 311 坪 。 

2. 空 間 需 求 : 本 案 建 築 空 間 主 要 分 為 職 務 宿 舍 、 公 共 設 施 、 福 利 站 賣 場 及 門 中 心 四 類 型 。 

3. 空 間 配 置 原 則 

( l) 二 樓 以 上 為 職 務 宿 舍 。 

( 2 ) 一 樓 為 本 院 門 診 中 心 、 北 投 福 利 站 販 賣 部 、 大 樓 警 衛 室 。 

( 3 ) 地 下 一 樓 為 北 投 福 利 站 販 賣 區 、 辦 公 室 、 貨 車 停 車 卸 貨 區 及 汽 、 機 車 停 車區。

 ( 4 ) 地 下 二 至 四 樓 為 汽 、 機 車 停 車 區 。 

( 5 ) 餘 公 共 設 施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103 年 4 月 2 日 府 都 規 字 10332000500 號 公 告 「 擬 定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桃 源 段 一 小 段 187 地 號 等 15 筆 土 地 影 音 產 業 專 用 區 細 部 計 畫 暨 變 更 同 小 段 190-27 地 號 等 20 筆 土 地 機 關 用 地 為 公 園 用 地 及 住 宅 區 ( 供 職 務 官 舍 使 用 ) 案 」 都 市 計 畫 辦 理 。 

 

4. 門 診 中 心 空 間 需 求 : 配 置 於 一 樓 , 門 診 中 心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區 分 后 ( 詳 配 置 圖 、 空 間 需 求 表 、 機 電 需 求 表 及 空 調 需 求 表 ) 。 

 

( 1 ) 診 察 室 ( 診 間 ) : 計 14 間 分 別 為 「 精 神 區 」 : 成 人 精 神 科 x 3 、 神 經 精 神 科 x 1 ; 「 兒 青 區 」 : 兒 青 科 x 4 ; 「 一 般 區 」 : 一 般 科 x 4 、 「 家 醫 區 」 : 家 醫 科 x 1 、 牙 科 x 1 ; 各 區 診 間 應 採 區 塊 方 式 集 中 設 置 ; 各 診 間 空 調 進 氣 使 用 新 鮮 外 氣 , 進 排 氣 口 的 位 置 不 互 相 產 生 迴 流 ; 照 明 應 足 夠 ( 包 含 急 照 明 系 統 )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 如 : 工 作 檯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 病 人 診 間 報 到 系 統 。 

 

( 2 ) 檢 驗 區 : 區 分 : 放 射 室 x 1 、 檢 驗 室 x 1 、 體 檢 室 x 1. 及 注 射 室 x 1 ; 本 區 各 室 應 採 區 塊 方 式 集 中 設 置 , 各 室 空 調 進 氣 使 用 新 鮮 外 氣 , 進 排 氣 口 的 位 置 不 互 相 產 生 迴 流 ; 照 明 應 足 夠 ( 包 含 急 照 明 系 統 ) 。 另 各 室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如 : 工 作 檯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 叫 號 系 統 ; 另 檢 驗 室 空 間 需 求 如 后 : 

1. 收 檢 、 採 檢 區 應 便 利 鄰 近 公 共 廁 所 及 注 射 室 之 收 檢 、 採 檢 為 原 則 。 

2.收 檢 、 採 檢 區 應 設 收 集 檢 體 所 需 之 相 關 設 備 ( 包 括 血 液 、 尿 液 、 糞 便 等 檢 體 ) , 收 集 血 液 區 應 設 抽 血 檯 及 病 患 坐 椅 等 等 。 應 區 隔 病 患 等 待 區 及 接 受 抽 血 區 , 並 設 置 螢 幕 播 放 檢 體 採 集 注 意 事 項 , 並 具 有 叫 號 功 能 ( 屬 本 工 程 ) 。 

3.尿 液 及 糞 便 收 集 區 附 近 應 設 廁 所 , 廁 所 內 並 設 有 專 門 遞 送 窗 口 , 方 便 該 類 檢 體 之 採 取 及 運 送 。 

4. 放 射 室 須 有 6 面 鉛 版 防 護 。 

 

( 3 ) 候 診 區 : 配 合 診 察 室 各 區 、 檢 驗 區 、 掛 號 批 價 室 及 藥 局 等 區 塊 , 採 區 塊 方 式 集 中 設 置 ; 另 各 區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 候 診 椅 、 落 地 型 飲 水 機 , 數 位 看 版 ( 液 晶 顯 示 器 ) 及 數 位 看 版 吊 架 、 海 報 欄 及 四 周 設 有 扶 手 等 。 

 

( 4 ) 生 理 回 饋 室 : 生 理 回 饋 評 估 與 治 療 場 所 , 為 可 容 納 6 人 獨 立 空 間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 衡 鑑 工 具 及 生 理 回 饋 儀 器 之 工 作 檯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 

 

( 5 ) 家 族 治 療 室 : 建 立 以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之 治 療 場 所 , 為 可 容 納 10 人 獨 立 空 間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如 : 高 速 球 型 攝 影 機 、 現 場 收 音 麥 克 風 、 對 講 機 、 急 按 鈕開 關 、 緊 急 燈 顯 示 器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 

 

( 6 ) 藥 局 ( 庫 ) 空 間 設 置 : 

1.藥 局 應 設 「 發 藥 暨 藥 物 諮 詢 窗 口 」 : 發 藥 暨 藥 物 諮 詢 窗 口 需 採 強 化 玻 璃 ( 或 壓 克 力 ) 設 計 , 窗 口 上 方 需 配 置 叫 號 燈 2 組 , 櫃 台 高 度 應 符 合 人 體 工 學 設 計 , 方 便 領 發 藥 作 業 , 窗 口 外 設 置 可 上 鎖 下 拉 式 鐵 捲 門 設 備 。 

2.藥 庫 應 具 之 空 間 包 括 : 藥 品 儲 存 處 、 常 用 藥 品 處 、 冷 藏 儲 存 處 、 易 燃 之 揮 發 性 液 體 及 酒 精 儲 藏 處 、 麻 醉 藥 品 及 管 制 藥 物 的 安 全 儲 存 處 、 一 般 補 給 物 及 不 常 用 的 儀 器 儲 存 所 及 視 需 要 設 置 之 製 劑 室 。 

3.空 調 進 氣 使 用 新 鮮 外 氣 , 進 排 氣 口 的 位 置 不 互 相 產 生 迴 流 ; 照 明 應 足 夠 ( 包 含 急 照 明 系 統 )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如 : 工 作 檯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等 。 

 

( 7 ) 衛 材 供 應 室 : 提 供 門 診 中 心 各 部 門 足 夠 之 衛 材 , 為 確 保 品 管 控 制 及 便 利 發 放 作 業 , 其 設 置 位 置 應 鄰 藥 局 ( 庫 )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如 : 工 作 檯 、 衛 材 庫 儲 料 件 檯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等 。 

 

( 8 ) 掛 號 室 : 應 設 置 「 掛 號 窗 口 」 乙 座 , 掛 號 窗 口 需 採 強 化 玻 璃 ( 或 壓 克 力 ) 設 計 , 窗 口 上 方 需 配 置 叫 號 燈 2 組 , 櫃 台 高 度 應 符 合 人 體 工 學 設 計 , 方 便 掛 號 作 業 ( 遞 送 健 保 IC 卡 ) , 窗 口 外 設 置 可 上 鎖 下 拉 式 鐵 捲 門 設 備 。 

 

( 9 ) 批 價 室 : 應 設 置 「 批 價 窗 口 」 乙 座 , 批 價 窗 口 需 採 強 化 玻 璃 ( 或 壓 克 力 ) 設 計 窗 口 上 方 需 配 置 叫 號 燈 2 組 , 櫃 台 高 度 應 符 合 人 體 工 學 設 計 , 方 便 批 價 作 業 ( 如 收 費 找 零 ) , 窗 口 外 設 置 可 上 鎖 下 拉 式 鐵 捲 門 設 備 。 

 

( 1 0 ) 資 訊 室 : 建 置 整 合 式 網 路 佈 線 系 統 , 整 合 門 診 中 心 各 部 門 電 信 網 路 與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及 配 線 , 資 訊 系 統 採 獨 立 設 置 , 但 須 規 劃 與 院 本 部 院 區 之 連 結 線 路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 電 腦 機 櫃 、 高 架 地 板 、 不 斷 電 系 統 (UPS) 及 氣 體 滅 火 裝 置 等 。 

 

( 11 ) 病 歷 室 : 存 放 門 診 病 患 病 歷 , 為 確 保 文 件 品 管 控 制 及 便 利 發 放 作 業 , 應 緊 鄰 藥 局 ( 庫 ) 設 置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工 作 檯 、 移 動 櫃 設 備 等 。 

 

( 1 2 ) 會 議 室 : 本 室 為 多 功 能 場 地 , 至 少 需 具 有 可 容 納 30 席 固 定 式 視 訊 會 議 桌 椅 之 空 間 ; 另 為 配 合 正 式 會 議 及 各 項 活 動 之 舉 行 , 本 會 議 室 應 具 有 良 好 之 建 築 聲 學 設 計 、 照 明 、 音 響 、 影 像 、 錄 音 、 錄 影 、 網 路 等 設 備 , 並 應 具 有 視 訊 會 議 之 設 備 及 功 能 。 

 

( 13 ) 公 共 關 係 事 務 室 : 為 可 容 納 2 ~ 4 人 行 政 辦 公 空 間 , 其 設 置 位 置 應 鄰 近 功 能 會 議 室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壁 掛 式 資 料 櫃 、 落 地 型 飲 水 機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等 等 。 

 

( 14 ) 會 談 室 : 為 可 容 納 6 ~ 7 人 獨 立 空 間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如 : 壁 掛 式 資 料 櫃 、 落 地 型 飲 水 機 、 數 位 看 版 ( 液 晶 顯 示 器 ) 及 數 位 看 版 吊 架 、 會 議 桌 , 會 議 椅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等 。 

 

( 1 5 ) 護 理 辦 公 室 : 提 供 護 理 同 仁 行 政 作 業 空 間 , 為 可 容 納 6 人 獨 立 空 間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如 : 更 衣 室 、 1 6 人 置 物 櫃 、 壁 掛 式 資 料 櫃 、 落 地 型 飲 水 機 、 洗 手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等 。 

 

( 16 ) 門 診 主 任 辦 公 室 : 提 供 門 診 主 任 行 政 作 業 空 間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 置 物 櫃 、 壁 掛 式 資 料 櫃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等。

 

 

( 1 7 ) 員 工 辦 公 室 : 2 間 , 每 間 為 可 容 納 6 人 行 政 作 業 空 間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如 : 置 物 櫃 、 壁 掛 式 資 料 櫃 、 落 地 型 飲 水 機 、 洗 手 槽 ( 洗 手 使 用 之 洗 手 槽 採 免 手 動 出 水 設 計 ) 等 。 

 

( 18 ) 公 共 廁 所 : 

1.以 「 男 公 廁 」 、 「 女 公 廁 」 及 「 員 工 廁 所 」 等 方 式 設 置 , 如 空 間 許 可 亦 可 增 設 「 無 性 別 廁 所 」 。 

2.需 配 置 符 合 使 用 人 數 及 法 規 數 量 之 男 女 便 器 與 洗 臉 盆 , 並 採 用 先 進 之 UT 系 統 , 出 入 口 則 利 用 屏 障 的 設 置 避 免 視 線 直 視 內 部 , 平 時 可 不 關 門 ( 員 工 廁 所 除 外 ) , 以 增 加 廁 所 之 自 然 通 風 。 

3.廁 所 衛 生 器 具 應 選 擇 具 有 環 保 標 章 之 省 水 器 具 , 另 要 規 劃 所 需 要 之 附 屬 設 備 , : 抽 風 設 備 、 洗 手 槽 、 烘 手 機 給 、 沖 水 設 備 、 整 容 鏡 及 掛 勾 等 。 

 

( 20 ) 空 調 機 房 : 

1. 機 房 設 置 位 置 應 與 醫 療 區 域 區 隔 , 避 免 干 擾 醫 療 作 業 。 

2.機 房 採 RC 牆 1 5 ~ 20C1fl , 雙 扇 外 開 鋼 板 隔 音 氣 密 門 方 式 設 置 , 內 牆 面 採 貼 2“ 厚 吸 音 材 消 音 處 理 ; 主 要 設 備 按 裝 採 彈 簧 減 震 器 及 防 地 震 限 制 器 , 消 防 系 統 為 氣 體 滅 火 裝 置 。 

3.空 調 設 計 應 有 「 新 鮮 空 氣 進 氣 系 統 」 及 「 排 氣 系 統 」 , 診 間 送 風 機 採 負 壓 冰水式 , 以 促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 空 調 設 備 建 議 採 用 50 噸 雙 壓 機 方 式 設 置 ; 另 空 調 機 房 及 電 氣 設 備 機 房 則 採 用 一 對 一 分 離 式 冷 氣 設 置 。 

 

( 21 ) 高 低 壓 機 房 : 

1. 本 工 程 電 力 系 統 擬 向 台 電 申 請 不 同 變 電 所 饋 線 高 壓 3 3W 22. 8KV 雙 回 路 ( 一 路 經 常 供 電 、 一 路 備 用 供 電 ) 引 進 , 提 升 大 樓 供 電 可 靠 度 。 

2.高 壓 變 電 系 統 保 護 及 控 制 系 統 採 用 交 流 操 作 方 式 , 並 設 不 中 斷 電 源 供 應 裝 置 ( UPS ) 以 作 緊 急 操 作 用 。 

3.低 壓 供 電 系 統 開 關 800A ( 含 ) 以 上 須 使 用 低 壓 空 氣 斷 路 器 , 並 為 抽 出 型 , 以 方 便 維 修 。 

4.設 置 氣 體 滅 火 裝 置 , 高 壓 變 壓 器 、 電 容 器 盤 、 各 層 電 氣 室 等 設 置 消 防 極 早 期 預 警 系 統 。 

 

( 22 ) 門 診 中 心 各 空 間 ( 廁 所 除 外 ) 均 應 設 置 監 視 、 資 訊 及 通 信 系 統 。 

 

( 23 ) 門 診 中 心 走 道 兩 側 應 設 扶 手 , 輔 助 行 動 不 穩 者 。 

 

( 24 ) 本 案 設 計 採 用 之 多 媒 體 形 式 門 診 顯 示 叫 號 系 統 、 藥 劑 領 取 叫 號 系 統 及 掛 號 批 價 叫 號 ( 自 助 報 到 ) 系 統 , 應 以 「 子 毋 鐘 系 統 」 方 式 設 計 , 以 增 加 效 率 及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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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4/19 下午 03: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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