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異常事件通報作業流程
95年頒訂
97年修訂
99年修訂
100年12月修訂
102年3月修訂
103年11月修訂
ㄧ、目的:
為提供安全的醫療作業環境,並提升病人診療照護的安全性,整合本院各部門異常事件通報流程,建立以不懲罰為原則的主動通報機制 ,鼓勵本院同仁通報異常事件,作為改進本院體制之用,期望透過友善的通報環境,使同仁樂於即時反應異常事件。
二、適用範圍:本院全體員工。
三、異常事件通報類型:(依醫策會病人安全通報系統分類)
1. 藥物事件:與給藥過程相關之異常事件
2. 跌倒事件:因意外跌落至地面或其他平面
3. 醫療照護事件:醫療、治療及照護措施相關之異常事件
4. 公共意外事件:建築物、通道、工作物、天災、有害物質外洩等事件
5. 治安事件:如偷竊、騷擾、誘拐、侵犯、他殺事件
6. 傷害行為事件:如言語衝突、身體攻擊、自殺/企圖自殺、自傷等事件
7. 管路事件:任何管路滑脫、自拔、錯接、阻塞及未開啟事件
8. 院內不預期性心跳停止事件:發生在醫療院所內非原疾病病程可預期之心跳停止事件
9. 麻醉事件:與麻醉過程相關之異常事件
10. 檢查/檢驗/病理切片事件:與檢查/檢驗/病理切片等過程相關之異常事件
11. 其他事件
四、作業流程:
1.當發生影響醫院各單位運作、形象和效益及病人權益和滿意度之異常事件,由發現異常
事件之本院同仁立即通報該單位主管前往評估處理,並上院內網站通報異常事件。
2.各單位發生異常事件時,應進行事件評估,內容包括:對病人是否造成影響、事件發生
經過、一般及醫療處理、可能發生原因及可改善事項等。
3.若事件發生已對病人造成非疾病預期之傷害,應由各單位主管調度妥處,以降低事件
對病人及本院之傷害。
4.異常事件發生24小時內,各單位除對異常事件立即進行評估處理外,應至院內網站完
成異常事件通報,並針對通報之事件做後續的評估及處理(通報流程如附件1),遇有需
通報值日官之事件,如遇有需通報值日官之事件,應立即通報,並上呈異常事件通報單
(附件2),於隔日上班前,完成值日官及重要幹部簽核,通報事件如符合重大傷(案)情事
件(附件3),應立即上呈通報單,並完成簽核,已掌握回報時效。
5.異常事件收案單位於每日查閱院內網站是否有新通報之異常事件,針對通報案件做是否
潛藏醫療事故及嚴重度分析,並追蹤後續處理情形,每週院務會議提報前一週通報之案
件,並彙整上呈,每月30日將前一月通報之異常事件通報至TPR,如通報案件可能潛
藏醫療事故,則須會辦本院醫療事故調處小組,另經嚴重度評估矩陣(SAC)為1級或2
級須立即上呈至院部,並建議是否進行根本原因分析,相關單位須於3日內上呈異常事
件報告單(附件2)。如遇跌倒事件為病人重覆跌倒、因環境因素跌倒、病人評估為跌倒
高危險群或因跌倒造成中度以上的傷害等4項情況,則亦須完成異常事件報告單上呈至
院部。
6.異常事件如與病人本身相關,於上呈通報單及報告單時須加會主治醫師,上呈通報單時
如於非上班時間,則加會值班1、2醫師後再上呈。
7.病人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視異常事件處理狀況及事件嚴重度,要求事件相關人員進行
根本原因分析,並責由執行祕書進行資料建檔及彙整作業。
8.發生較嚴重之異常事件或經通報戰情官協助處理之事件,通報單位應於完成網路通報
後,列印紙本,依循戰情系統向上呈報,如遇網路無法通報之情事,可利用「異常事件
通報單」先做呈報,並於網路回復後再完成通報流程。
9.追蹤改善:異常事件通報單位之主管或「病人安全委員會」執行祕書負責核對單位內通
報之異常事件是否合宜,會請相關單位針對通報事件做後續處理及改善,並追蹤改善結
果。
五、獎勵範圍:
1.非事件相關人員屢次主動提報異常且努力發現系統問題者。
2.事件相關或當事人員勇於提報異常或意外事件,且對於事件提出具體改善成效者,可
以提報獎勵,或不懲處。
3.主動通報跡近錯失(near miss)事件或未造成傷害的異常事件(no harm event)。
六、懲罰範圍:
本制度雖以不苛責為原則而設立,但為兼顧公平正義,並非所有錯誤之發生皆為免責範圍。但異常或意外事件之發生後有嚴重之結果,則依以下情形歸因懲處。
1.該行為係人員蓄意所造成。
2.該人員有使用藥物之情形(非醫療目的)。
3.錯誤的過程有人員違反安全作業規範。
4.過程中未通過覆核程序(Double Check)
5.過去已有違反過安全行為之紀錄且屢勸不聽者。
6.公訴罪。
七、獎懲辦法:
依獎勵範圍、懲罰範圍列為年度人事考核參考,另訂定鼓勵異常事件通報獎金如下
1.通報案件跡近錯失(Near Miss),通報者每件給予獎金300元。
2.通報案件為已發生事件,通報者每件給予獎金100元。
3.上述事項以第一通報者為主,且需經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委員會會議通過。
八、一般規定:
本辦法奉院長核定後發佈,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