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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病人權利與責任

98年10月訂定

102年4月19日三投行政1020001005號令修定

病人權利:

  1. 我可以獲得公平、專業且持續的醫療服務
    1. 每位病人不分疾病、性別、種族、國籍、宗教、地理位置及社經地位皆能平等的接受醫療照護。
    2. 醫療人員應穿著制服並佩帶識別證,未符合者,病人可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3. 病人可持續接受一貫性的醫療照護或追蹤,至一段療程結束,不會中途無故被中止繼續醫療。
    4. 醫師對於危急的病人,應立即依其專業能力與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5. 病人安全能受到適當的保障,避免因醫療照護之錯誤而受到傷害。
    6. 醫院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7.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2. 我可以知道醫療照護相關資訊並申請就醫資料
    1. 病人或其陪病家屬有權清楚知道其病情、診斷、病況發展、治療計畫、預後情形及藥物諮詢,包括常見的問題、其他可行的療法及衛教資訊;若病人不願意特定家屬知悉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
    2. 病人或其陪病家屬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劑量、服用方法及藥物在正常的使用情況下會發揮的效果與可能產生的副作用,並有權要求用藥諮詢服務。
    3. 醫院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藥局地點、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資料。
    4. 進行照護說明時,應顧及病人的立場,使用病人能聽得懂的語言,且充分說明使病人得以理解。
    5. 病人在醫療照護方面的需求,應得到合理的回應。
    6. 病人有權申請其病歷、檢查報告複製本、病歷摘要、出院摘要、診斷證明書與醫療費用申請表;陪病家屬則需先經過病人之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
  3. 我可以參與治療計畫且有選擇的自由
    1. 病人有權參與治療計畫的擬定,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下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藥物、檢驗、治療方法或人體試驗,並獲知所作決定可能引起的結果。
    2. 依醫療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病人生命無法取得病人或其家屬之同意者及拒絕治療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與健康時,本院可直接依據病人情況執行急救或轉診等各項緊急處置作為。
    3. 任何健保不給付之醫療項目,應經病人同意才得以檢查、檢驗或治療。
  4. 我可以擁有受到尊重與保護的個人隱私
    1. 醫院應妥善保管病人之病情資料與紀錄,如果不願意讓訪客查知住院情形,亦可告知本院。
    2. 醫院及醫療人員因業務得知病人之病情資料,未經其同意不得無故洩漏、公開,也不應該和無關人員討論。
    3. 病人在就醫過程中之個人隱私應受到尊重與保護,包括看診、檢查或治療過程中給予適當屏障、護送病人途中給予適當披覆、討論病情輕聲細語、男女病人不同病室等措施。
    4. 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
  5. 我可以獲得管道表達我的不滿、建議或感謝
    1. 病人對醫院有任何的醫療照護需求、建議或感謝,有權向醫院提出並得到回應。
    2. 本院民眾反應管道:
      • 各單位主管、護理站。
      • 院內意見調查箱(急診與門診掛號處均有設置)。
      • 服務台值班人員。
      • 申訴專線(02)28944020。

病人責任:

  1. 我能夠愛護自身的健康與安全並珍惜醫療資源
    1. 病人及其親屬應珍惜醫療資源,配合醫師之醫囑進行治療、服藥、辦理出院或轉院,不隨意違反醫囑,並妥善利用醫院之各項設施。
    2. 病人及其親屬應配合醫院相關措施,共同避免異常事件及意外事件的發生,以確保病人安全。
  2. 我能夠主動告知自身的病史及注意事項
    1. 病人及其親屬應主動、正確告知醫護人員自身的健康狀況、過去病史、藥物過敏史、旅遊史、目前是否罹患傳染性疾病、使用藥物、病情及療程上出現的任何變化等資訊,以供醫療照顧評估。
  3. 我能夠提出醫療照護過程中的疑問並要求說明
    1. 病人須親自到診接受醫師診療。
    2. 良好的醫病互動,有助於疾病治療與病情控制,病人及其家屬在醫療照護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不清楚的狀況,隨時可詢問醫護人員,醫護人員也應充分說明。
  4. 我能夠配合醫院的相關規定
    1. 病人及其親屬應尊重專業,不要求醫事人員提供不實的病歷資料或診斷證明。
    2. 住院或診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同伴或訪客應顧及他人權益與隱私,並避免在院內抽菸、喝酒、嚼檳榔、隨地丟垃圾、大聲喧嘩及聚賭等擾人的行為,共同維護醫院的環境品質,且絕對不攜帶寵物入院,避免傳染病與擾亂安寧。
    3. 病人及其同伴或訪客應遵守醫院門禁、感染管制措施,不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或法定違禁品及貴重物品到醫院,並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
    4. 病人不可借用他人身分或健保IC卡就醫,否則須負法律責任。
    5. 病人應支付屬於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若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社工室或負責照護之醫護人員反映,以協助評估醫療費用補助或申請協助相關事宜。
    6. 住院病人不可擅自離院,若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
  5. 我能夠了解拒絕或接受醫療照護的風險,並配合經自身同意的醫囑
    1. )病人在決策前,應清楚瞭解拒絕或接受檢查、治療、住院、出院、轉院所可能構成的危險或損害,並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2. 病人應配合醫師所建議並經自身同意的治療程序及有關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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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5/2 下午 1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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