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什麼要申請重大傷病卡:
為減輕罹患癌症、尿毒症、慢性精神疾病等需長期治療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規定,罹患符合主管機關公告「重大傷病」範圍者,可申請重大傷病卡,以免除自行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
貳.精神科哪些病患可申請重大傷病卡: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經由專科醫師認定者方可申請: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亞急性譫妄
3.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4.精神分裂症
5.情感性精神病
6.妄想狀態
7.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備註: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96年1月23日函規定(健保中審字第0960007210號)如下:
1.慢性精神疾病屬重大傷病範圍之ICD-9CM包括290(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293.1(亞急性譫妄)、294(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295(精神分裂症)、296(情感性精神疾病)、297(妄想狀態)、299(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疾病)等七項。另酒精性精神疾病與藥物性精神疾病(因疾病治療所引起之案例除外),則不符合重大傷病範圍。
2.情感性精神疾病病情達慢性化,且臨床上已追蹤觀察達六個月以上,及病情影響患者之工作及社交功能時,方符合重大傷病範圍。
3.自96年2月1日至4月30日止,凡屬ICD-9CM 294及ICD-9CM 296.2、296.3等類別之重度憂鬱症患者,需檢附相關病歷送專業審查同意後,始核發重大傷病証明。
叁.如何申請重大傷病卡:
請備妥以下證明文件:
診斷證明書乙份(30日內)
1.健保卡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3.印章
至中央健保局或各分局辦理 (地址如下)
中央健康保險局: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0號 02-27065866
台北分局第二辦公室:台北市公園路15之1號 02-23486771~2
北區分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03)4381111
中區分局: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 (04)2583988
南區分局:台南市公園路96號 (06)2245678
高屏分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157號 (07)3233123
東區分局:花蓮市軒轅路36號 (03)8332111
肆.持重大傷病卡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
1.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2.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3.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4.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備註:慢性精神疾病得由患者選擇是否將重大傷病資料登錄於健保IC卡,未登錄者就醫時請記得攜帶重大傷病卡。
伍.重大傷病卡之有效期限及換發: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2.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3.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