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減輕部隊訓練及管理負擔,對體位不適服常備兵現役者,能迅速依現行規定篩除,義務役官兵因病傷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或無法隨隊活動而影響基層訓練、管理造成部隊困擾,期使縮短各級辦理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時間,以提供部隊素質。
2.範圍:
2.1國軍義務役士官兵
3.權責:
3.1:醫療部:於受檢者就醫(住院)5日至二周內完成檢查,並於醫行室送達辦理公文系統之會辦單後,開具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三聯單,並予醫療部主管簽核後,4日內擲回醫行室。
3.2:醫行室:各國軍單位送達辦理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人員公文,於3日內完成相關公文會辦,並於醫療部還文4日內完成公文簽核。
3.3收發室:文件批示後,1日內完成發文程序作業(最高核判區分副院長)。
3.4各國軍單位旅級或指揮部:依體位區分標準人事單位核判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三聯單人員。
4.名詞定義:
4.1 義務役士官兵:大專生由新訓中心下單位之義務役士官兵
4.2 因病停役三聯單:辦理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之醫師鑑定三聯單。
4.3 國軍單位人事單位:收件、會辦、審核單位。
4.4 精神科體位區分標準:精神系統部份含「精神官能症」、「智商偏低」、「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人格異常」。
4.5四大疾病:肺結核、精神系統、愛滋病、癲癇症。
5.作業內容:
5.1流程圖:
5.2醫療部管制各項疾病之複檢作業應於國軍義務役人員就醫(住院)五日至二週內完成(心理衡鑑、家族治療)。
5.3國軍部隊逕送因病停役停止訓練公文,須注意是否為營級(含營級)公文,因病停停止訓練役內容繕造辦理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人員名冊、及因病停役停止訓練證明書3聯,檢附連級所報之建議表、輔導紀錄表等資料,派員或郵寄方式逕送國軍醫院安排複檢,並副呈旅級、軍團級單位及總部(司令部)。收件後登錄收件資料表格,以利查詢。
5.4依申辦因病停役停止訓練病患姓名或身份證字號至醫療系統查詢門診或住院資料,門診病患依看診次數最多醫師為開具因病停役停止訓練證明書為依據撰打會辦單會辦,若為住院病患依住院之主治醫師開具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三聯單證明書。
5.5醫師填妥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三聯單須每一頁蓋主治醫師專用章及國軍官士兵停除役資格審核表後,會辦單轉至醫療部主任複閱審核。
5.6醫療部主任審核會辦單無誤後擲回醫行室,將因病停役停止訓練相關附件如:人員名冊、建議表、輔導紀錄表、國軍官士兵停除役資格審核表等依序排列整齊彙整,四大疾病受文單位為旅部或指揮部。
5.7將撰打完成稿呈閱醫行室主任、處長、副院長審核因病停役停止訓練相闗資料。每一頁須加蓋院長及政戰主管職章。
5.8文件奉核可後,至收發室紙本發文,每一頁加蓋關防,以掛號寄出。公文至收發室歸檔完成,輔導紀錄表、國中小成績單等證明歸檔至義務役人員病歷。
5.9每月月初須統計上月之因病停役停止訓練疾病類統計數字、百分比及軍種類統計數字、百分比,以利主官會議提報。
6. 參考文件/法規:
6.1「體位區分標準」 依 112年5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144223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112100170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6.2「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依108年12月10日國防部規委會字第1080000319號令修正發布。
6.3 「國軍新訓驗退暨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依國防部109年1 月2日國人整備字第1090001736號令修正發布。
7. 使用表單/表格內所寫文件:
7.1 國防部規定之因病停役三聯單格式
7.2 人員名冊
7.3 建議表
7.4診斷證明書
7.5 輔導紀錄表
7.6國軍官士兵停除役資格審核表